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2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冠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發 上列聲請人與張坤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坤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 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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