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22號
PTDV,109,司促,12822,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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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發 
上列聲請人與張坤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坤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
  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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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