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9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羅凱丰
債 務 人 余滿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捌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7 紙(詳如附表編
號:001 至007 ),債權人遲至109 年6 月3 日始為付款提
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
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94號│
├──┬──────┬───────┬──────┬───────┤
│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001 │108年11月3日│240,000元 │109年6月3日 │AA0000000 │
├──┼──────┼───────┼──────┼───────┤
│002 │108年12月3日│240,000元 │109年6月3日 │AA0000000 │
├──┼──────┼───────┼──────┼───────┤
│003 │109年1月3日 │222,000元 │109年6月3日 │AA0000000 │
├──┼──────┼───────┼──────┼───────┤
│004 │109年2月3日 │222,000元 │109年6月3日 │AA190485 │
├──┼──────┼───────┼──────┼───────┤
│005 │109年3月3日 │222,000元 │109年6月3日 │AA190486 │
├──┼──────┼───────┼──────┼───────┤
│006 │109年4月3日 │222,000元 │109年6月3日 │AA190487 │
├──┼──────┼───────┼──────┼───────┤
│007 │109年5月3日 │210,000元 │109年6月3日 │AA190488 │
├──┼──────┼───────┼──────┼───────┤
│008 │109年6月3日 │210,000元 │109年6月3日 │AA190489 │
├──┼──────┼───────┼──────┼───────┤
│009 │109年7月3日 │210,000元 │109年7月3日 │AA190490 │
├──┼──────┼───────┼──────┼───────┤
│010 │109年8月3日 │210,000元 │109年8月3日 │AA190491 │
├──┼──────┼───────┼──────┼───────┤
│011 │109年9月3日 │190,000元 │109年9月3日 │AA190492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