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28號
PTDV,109,司促,12428,202010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高秀娟 

      高秀英 


一、債務人高秀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ㄧ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六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高秀娟之財產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高秀英付清償債務之責。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高秀娟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