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秀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連續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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