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945號
ILDV,109,司促,4945,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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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 權 人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淑 


債 務 人 陳春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玖仟柒
  佰零伍元,及其中伍拾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伍拾萬壹仟陸佰
  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及其中肆拾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參拾柒萬零玖佰柒拾壹元部分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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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