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921號
ILDV,109,司促,4921,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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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游玉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參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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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