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26號
ILDV,109,司促,4826,2020100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政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零陸佰陸拾
  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政勳分別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及民國108年3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2筆:
   ⑴7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
    民國105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12日止分84期清償
    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500固定計息。
   ⑵12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
    民國108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分84期清償
    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6月12日止以年息百
    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8.990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480,66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
   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
   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
   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
   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8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政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378948│     │九年七月十二│      │五      │
│  │元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黃政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01715│     │九年八月十二│      │九九     │
│  │元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政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78948│     │九年七月十二│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 002│新臺幣│黃政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01715│     │九年八月十二│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