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政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零陸佰陸拾
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政勳分別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及民國108年3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2筆:
⑴7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
民國105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12日止分84期清償
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500固定計息。
⑵12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
民國108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分84期清償
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6月12日止以年息百
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8.990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480,66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
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
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
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
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8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政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378948│ │九年七月十二│ │五 │
│ │元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黃政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01715│ │九年八月十二│ │九九 │
│ │元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政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78948│ │九年七月十二│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 002│新臺幣│黃政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01715│ │九年八月十二│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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