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42號
ILDM,109,聲,642,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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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朝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朝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朝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0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公 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0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4判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 第5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受刑人他案假 釋經撤銷之殘刑3年4月3日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5年11月5日入 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9月28日法矯署教字 第1090184481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2月 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09年12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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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