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173號
TYDV,89,除,173,20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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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0八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江德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顏平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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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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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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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台順有限公司陳遠│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AL二六六九0六│  │
│ │商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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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台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