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04號
SLDV,109,訴,1704,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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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4號
原   告 楊尚謙 
被   告 黃毓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11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924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該項裁定業於10 9 年9 月15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 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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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