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黃筱瑜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丞
被 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 告 樓文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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