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41號
SLDV,109,補,1341,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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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林天行 
被   告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民國109 年9 月1 日股東
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均不存在,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
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
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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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