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17號
SLDV,109,補,1317,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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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陳榮竣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莊濬儒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亦揚律師
被   告 何永山 
      陳文章 
      陳竑維 
      陳宏輝 
      陳歆  
      何艷梅 
      陳孟廷 
      陳孟宏 
      陳林阿春(即陳國寬之繼承人)
      陳震遠(即陳國寬之繼承人)
      陳綈心(即陳國寬之繼承人)
      陳筱韻(即陳國寬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濬儒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合併分割之土地共有2 筆,面積合計為56
17.87 平方公尺,該2 筆土地於109 年1 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4,700 元,原告就該2 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合計均為1/2 ,是就其因分割所受利益為1,320 萬1,995 元(計
算式:5,617.87×4,700 ×1/2 =13,201,995,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0 萬1,9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萬8,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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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