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陳榮竣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莊濬儒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亦揚律師
被 告 何永山
陳文章
陳竑維
陳宏輝
陳歆
何艷梅
陳孟廷
陳孟宏
陳林阿春(即陳國寬之繼承人)
陳震遠(即陳國寬之繼承人)
陳綈心(即陳國寬之繼承人)
陳筱韻(即陳國寬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濬儒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合併分割之土地共有2 筆,面積合計為56
17.87 平方公尺,該2 筆土地於109 年1 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4,700 元,原告就該2 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合計均為1/2 ,是就其因分割所受利益為1,320 萬1,995 元(計
算式:5,617.87×4,700 ×1/2 =13,201,995,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0 萬1,9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萬8,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