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75號
SLDV,109,司促,15075,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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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4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
    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 年6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 附件
    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
    費用計5,960 元( 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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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