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24號
SLDV,109,司促,15024,202010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榆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06 元,及自民國102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23元,及其中新臺幣9,52
  3 元,自10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