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復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66元,及其中新臺幣15,1
72元,自民國95年6 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
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
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3 個月(
含) 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092 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14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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