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19號
SLDV,109,司促,15019,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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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復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66元,及其中新臺幣15,1
  72元,自民國95年6 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
  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
  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3 個月(
  含) 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092 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14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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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