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00號
SLDV,109,司促,15000,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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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守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23元,及其中新臺幣28,9
  53元,自民國95年4 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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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