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振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淦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235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 月9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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