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87號
SLDV,109,司促,14787,202010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佳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叁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佳玟 428│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4179 │0000000000│09月 23日  │      │點七九    │
│  │元  │182    │起     │      │       │
├──┼───┼─────┼──────┼──────┼───────┤
│ 002│新臺幣│吳佳玟 428│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1486 │0000000000│09月 23日  │      │點七九    │
│  │元  │182    │起     │      │       │
└──┴───┴─────┴──────┴──────┴───────┘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吳佳玟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9 月
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8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13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