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佳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叁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佳玟 428│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4179 │0000000000│09月 23日 │ │點七九 │
│ │元 │182 │起 │ │ │
├──┼───┼─────┼──────┼──────┼───────┤
│ 002│新臺幣│吳佳玟 428│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1486 │0000000000│09月 23日 │ │點七九 │
│ │元 │182 │起 │ │ │
└──┴───┴─────┴──────┴──────┴───────┘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吳佳玟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9 月
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8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13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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