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勁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勁翰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10元│0000000000│09月 17日 │ │點七九 │
│ │ │66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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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勁翰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095元│0000000000│09月 17日 │ │ │
│ │ │66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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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李勁翰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91元 │0000000000│09月 17日 │ │點二九 │
│ │ │797 │起 │ │ │
├──┼───┼─────┼──────┼──────┼───────┤
│ 004│新臺幣│李勁翰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1767 │0000000000│09月 17日 │ │點七九 │
│ │元 │797 │起 │ │ │
├──┼───┼─────┼──────┼──────┼───────┤
│ 005│新臺幣│李勁翰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5278 │0000000000│09月 17日 │ │ │
│ │元 │797 │起 │ │ │
├──┼───┼─────┼──────┼──────┼───────┤
│ 006│新臺幣│李勁翰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4079 │0000000000│09月 17日 │ │點七九 │
│ │元 │797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勁翰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9月16日止未受償之違約
金暨手續費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
緣相對人李勁翰於民國106年5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9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9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53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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