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81號
SLDV,109,司促,14781,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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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邦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冠君、楊│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9│年息0.9%   │
│  │60740 │邦源   │月31日起  │月2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冠君、楊│自民國109年5│至民國109年9│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740 │邦源   │月1日起   │月25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邦源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莊冠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新臺幣80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於本教育階段
  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共動用
  1筆,合計新臺幣60,740元。
  二、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兵
  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每一學
  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9年9月2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0.9%加
  年率1%即1.9%固定計算【借據第6條第2項】。
  三、倘債務人楊邦源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第1項】。
  四、詎債務人楊邦源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
  約履償,尚欠本金60,740元未還,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莊冠君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釋明文件-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基本資料查詢、利率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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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