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80號
SLDV,109,司促,14780,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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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靜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郁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曾筑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8,037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郁宸、林│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28037│曾筑盈、林│3月01日起  │      │       │
│  │元  │靜函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郁宸、林│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百分之0.21│
│  │128037│曾筑盈、林│4月02日起  │0月01日止  │5       │
│  │元  │靜函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43│
│  │   │     │0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靜函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
  郁宸林曾筑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477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靜函自109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1280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林郁宸林曾筑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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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