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十三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維忠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原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英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原 告 富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禎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雄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原 告 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理人 劉本立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右二十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羅際棠 被 告 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瑜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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