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47號
SLDV,109,勞訴,47,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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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秦克成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被   告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登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呂俊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賴冠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94年7 月1 日起之薪資轉帳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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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