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牛柔評
選任辯護人 江昊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牛柔評被訴侵入住宅、毀損及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牛柔評與告訴人何秀鳳係鄰居關係,因 故生有嫌隙,被告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下午4 時許,在臺 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6 樓之3 告訴人住處門口 ,質問告訴人為何弄壞其設置之監視器,未獲滿意回應後, 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於告訴人欲返家時,阻擋告訴人去 路,以此方式妨害告訴人返家之權利,並尾隨告訴人前往賴 麗花住處,向賴麗花告知不要讓告訴人借路通過等語( 被告 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為簡易判決處刑) 。嗣被告再基於侵入 住宅、毀損及傷害之犯意,趁告訴人年邁行動遲緩之際,早 一步抵達告訴人住處,且未經告訴人同意,即進入告訴人住 處,又徒手揮掃告訴人住處之氣炸鍋、杯盤、置物架、陶罐 、金鹿擺設等物品在地,致令該等物品均無法使用,後見告 訴人返家後,即持電風扇朝告訴人方向砸去,致告訴人受有 額頭鈍挫傷併撕裂傷1.5 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嫌、第354 條毀損罪嫌及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毀損及傷害部分,起訴書 認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第306 條第1 項侵 入住宅罪嫌、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第308 條第1 項、第357 條之規定,皆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業於 109 年9 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此有審理筆 錄及撤回告訴狀( 本院卷第57、63頁) 各乙份附卷可稽,依 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