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319號
SLDM,109,審交附民,319,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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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9號
原   告 唐朝鳳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鍾純仁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27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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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