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0號
KLDV,109,補,710,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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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佳宏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48,38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8,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
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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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