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80號
KLDV,109,司促,7980,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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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簡瑩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下同
    )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二)查相對人曾於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約定自
    95年10月10日起,以新臺幣(下同)4725元,利率7%,共
    分108期,每期59元,每月10日清償欠款。惟自協商成
    立後,相對人僅清償472元,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
    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
    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經查相對人於92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
    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
    約金150元,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四)相對人截至96年7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4467元未按期給付
    ,其為自92年12月17日起至96年7月9日止之消費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簡瑩瑛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467元│     │月1日起   │      │       │
│  │   │     ├──────┼──────┼───────┤
│  │   │     │自民國96年7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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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