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02號
KLDV,109,司促,7402,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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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代 理 人 傅祥原 
債 務 人 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拾柒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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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