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2號
CYDV,109,重訴,22,2020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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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叡明 
被上訴人  陳鼎國 
兼法定代理 許美鴻 
被上訴人  陳柏諺 
      陳柏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5,380元,應徵裁判費48,2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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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