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叡明
被上訴人 陳鼎國
兼法定代理 許美鴻
被上訴人 陳柏諺
陳柏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5,380元,應徵裁判費48,2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