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許智凱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黃天生
債 務 人 曹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黃天生、曹美英於民國108年5月27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並以相對人黃 天生所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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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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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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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六腳鄉 │港尾│豐美 │194 │ │ │3402 │全部 │ │
│ │ │ │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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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六腳鄉 │港尾│豐美 │208 │ │ │2497 │全部 │ │
│ │ │ │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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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