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20號
CYDV,109,司拍,120,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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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蕭裕峯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李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㈠債務人李文勝與第三人李宜哲鄭名期於 民國109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8月12日 ,並以附表所示編號4 之土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㈡債務人李文勝與 第三人李宜哲鄭名期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再向聲請人借款 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8月27日 ,並以附表 所示編號1土地及編號1建物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㈢債務人李文勝與第三人李宜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向聲 請人借款1,0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9月16日, 並以附表所示編號2及編號3之土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 記在案。㈣債務人李文勝與第三人李宜哲鄭名期於民國10 9年6月23日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 ,約定清償 期為民國109年9月2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 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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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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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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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長竹│ │89-3 │177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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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番路鄉 │內甕│ │235-1 │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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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番路鄉 │內甕│ │240 │1843 │4分之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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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縣│番路鄉 │內甕│ │249 │3446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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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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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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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21 │嘉義市大│嘉義市長│鋼筋混擬│73.2│73.2│ │ │ │ │ │14│電梯樓│8.│平│全部│ │
│ │ │雅路一段│竹段89-3│土加強磚│5 │5 │ │ │ │ │ │6.│梯間 │97│方│ │ │
│ │ │858巷70 │地號 │造2層 │ │ │ │ │ │ │ │5 │ │ │公│ │ │
│ │ │號 │ │ │ │ │ │ │ │ │ │ │ │ │尺│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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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