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85號
CYDV,109,司促,11685,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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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務 人 石雪芬即盧燕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信安即盧燕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信全即盧燕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繼承盧燕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377,103元, 及自民國10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0.47%計算之利息,與自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債務人等並應
  於繼承盧燕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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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