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錫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愛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程愛婷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程愛婷已 於民國108年9月11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 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 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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