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宏昌
指定辯護人 李佳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
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關於「選任辯護人李佳玟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李佳玟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 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關於「選任辯護人李佳玟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 ,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李佳玟律師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