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62號
NTDV,109,家救,62,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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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范玉琪 

相 對 人 黃炟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 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 ,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 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審查 表(尚未經審查核准表單)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109年9月29日中扶興字第109BU00000 00號函檢送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審查表、臺中市大里區 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 之108年度所得、勞保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附卷可參;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7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 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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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