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84號
NTDV,109,司拍,84,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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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相 對 人 曾東寳 

相 對 人 林時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東寳林時雄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建營、林江美貴 之債權,經分別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1.登記日期:民國83年1月25日。 2.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
3.存續期間:民國8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4日。 4.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5.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6.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7.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8.相對人:曾東寳。債務人:林江美貴林建營 (二)1.登記日期:民國83年1月26日。 2.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 。
3.存續期間:民國8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4日。 4.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5.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6.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7.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8.相對人:林時雄。債務人:林時雄林建營



緣債務人林建營於95年4月18日邀同相對人等擔任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185萬元,借款期限為95年4月18日起至109 年4月18日止,雙方約定如未按期攤還利息,即喪失分期攤 還權利及一切期限利益,詎屆期債務人並未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地籍異動索引 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 契約書、借據、變更借款條件契約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等件 影本為證。
三、因債務人林江美貴已於88年1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時 雄、林益裕林秀錦林益興,本院於109年9月15日通知相 對人及債務人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 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送 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 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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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財產所有人:詳備考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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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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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投縣│草屯鎮 │炎峰 │ │ 929 │69.9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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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草屯段696-11地號、曾東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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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 642 │2627.3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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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草尾嶺段279-18地號、林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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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範 圍 │
│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材料及用途 │ │
│號│ │ │屋層數│合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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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 │南投縣草屯鎮炎│住家用│一層:38.85 │ │全部 │
│ │ │峰段929地號 │、鋼筋│二層:41.48 │ │ │
│ │ │--------------│混凝土│合計:80.33 │ │ │
│ │ │大成街36巷15號│加強磚│ │ │ │
│ │ │ │造、2 │ │ │ │
│ │ │ │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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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重測前草屯段1217建號、曾東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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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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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