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梁鳳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1,939元,及自民國109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1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0.51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1.022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
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梁鳳如於民國109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7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1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11,93
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
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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