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9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張惠茹即張惠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7,702元,及其中新臺幣262
,908元,自民國9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8.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
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計算利息。
㈡、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7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277,7
02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
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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