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51號
NTDV,109,司促,6751,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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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王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67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8年4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使用至2019年12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2067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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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