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王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67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8年4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使用至2019年12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2067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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