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 告 謝天德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李美嫣
漳興宮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關於被告 漳興宮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一節,業經原告為被告漳興宮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1號案件受 理在案,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裁定命於上開選任 特別代理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上開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業經本院109 年10月7 日裁定選任王秉信律師為 被告漳興宮之特別代理人而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