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318號
TNEV,109,南簡補,318,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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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陳頌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倩倩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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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