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王美滿
上列原告對被告謝志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9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