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302號
TNEV,109,南簡補,302,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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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王美滿 


上列原告對被告謝志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9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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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