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送達代收人 孫眷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KADET(護照全名:MOHAMAD ARIF SAEPUDIN)間
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9,8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