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310號
TNEV,109,南小補,310,202010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送達代收人 孫眷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KADET(護照全名:MOHAMAD ARIF SAEPUDIN)間
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9,8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