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167號
TPBA,108,訴,1167,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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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
原   告 曾台安
      陳志成

      姜政焜
      葉高潔
      曾福
      陳清賢
      戴玉琴
      魏月嬌
      陳素清
      陳相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盈嘉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訴訟代理人 許翔璽
      許家銘
      張維升
參 加 人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代 表 人 何淦銘(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為「新竹縣竹北市第六公墓公園化 納骨塔新建工程」開發案之開發單位,前經被告所屬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會)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 結論,認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經被告環評會 作成有條件接受開發之審查結論,並於民國87年7月2日以87 府環一字第72138號公告系爭開發案審查結論在案。嗣因納 骨塔骨灰收容量由原規劃19,500罐變更為100,416罐等之需 求,開發單位乃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37條規定,經由被告(民政處)函轉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 告至被告。其後於107年8月20日經被告環評會107年第5次會 議審查通過「新竹縣竹北市第六公墓公園化納骨塔新建工程 第一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下稱系爭環差分析報告) ,並決議「同意本次所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由被 告以108年1月15日府授環發字第1088650010號函(下稱原處 分)同意備查系爭環差分析報告定稿本。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院卷一第406頁  ),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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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