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年訴字,108年度,1018號
TPBA,108,年訴,1018,2020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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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018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乎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
0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
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
教授者。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
師資格者。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
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非律師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
代理人: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
親具備律師資格者。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
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事件相關業務者。」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3項、第4項規定,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之
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
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上訴,上
訴人依法應徵收之裁判費係新臺幣(下同)6,000元。
三、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既未依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復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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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