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啟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慰
訴訟代理人 陳昭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爾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
陸仟參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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