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861號
TPEV,109,北補,1861,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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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梁平良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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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