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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9819號
TPEV,109,北簡,9819,2020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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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819號
原 告 菲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櫻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原告逾期至今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起訴並不合法,應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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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