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9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宏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婷芬即勝錩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依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72,96
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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